2007年11月23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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持有股份价值上升 共同投资争议骤起
投资人拥有股权还是股权权益?
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辛成

  本报讯  丽水的卢先生7年前以胡女士的名义投资认购了胡女士享有认购权的1万股股份。几年后随着该股份价值大幅上升,卢先生当年投资认购的1万股股份的性质发生了争议。昨天,卢先生和胡女士之间的投资合同纠纷案在杭州江干法院开庭。
  卢先生和胡女士本人都没有出庭,据双方代理人介绍,卢先生是丽水人,胡女士曾是平安保险公司的职工,卢先生通过同事毛某介绍认识了胡女士,以后便引出了共同投资的一段来往。
  卢先生的代理人诉称,2000年10月,平安保险公司向职工分配新豪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份,胡女士有5万股的认购权。当时,胡女士因资金不足,故请卢先生出资入股。为此,双方签订了协议,约定卢先生以胡女士的名义出资17600元,分得1万股股份,风险自负,利益自得。
  2004年,平安保险公司在香港上市,今年3月在国内上市,因此新豪时股权价值大幅上升。卢先生代理人说,今年8月,卢先生提出要分割股权,但胡女士拒绝承认卢先生享有股权。为此,卢先生诉到法院,要求确认并分割他出资认购的新豪时1万股股权。
  对卢先生的起诉,胡女士的代理律师给予了反驳。他们提出,卢先生并不拥有股权,胡女士本人也并非新豪时的股东,她拥有的只是5万股股权权益。而卢先生和胡女士之间是信托关系,卢先生当年投资的17600元是信托财产,并且享受了分红权利。卢先生若由此认为自己持有新豪时的股权是错误的。
  胡女士的代理律师还提出,2005年7月,卢先生已经退股,胡女士通过第三人毛某将卢的投资本金退还了卢先生。对此,卢先生的代理人称卢先生并未收到本金,也未表示过要退股。
  卢先生当年投资17600元享有的应该是股权还是股权权益,是此案的争论焦点,而这与平安保险公司职工持股的方式密切相关。据介绍,新豪时是保险公司职工集资设立的职工合股基金,1995年改制更名为新豪时,具体负责平安员工股份的集中托管和入股资金的投资运作,现该公司是平安保险公司的股东。
  昨天庭审结束后,双方表示愿意调解。若调解无果,法庭将再进行判决。